政法学院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奖励办法

编辑:方小雄     

 

 

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,鼓励学生奋发进取、勇创佳绩,激励学生积极参加文艺、体育、学术和科技等各类竞赛,规范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奖励标准,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《办法》:

    一、学生参加各级文艺、体育、学术和科技等各类竞赛奖励标准。

    (一)国家级竞赛奖励。凡代表我省、学校或学院参加相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国家级文艺、体育、学术和科技等各类竞赛,获得名次的团体(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、篮球队人数不超过10人,以下如同)或个人学院将给予奖励,奖励标准见下表:

 

一等奖

二等奖

三等奖

 

第一名

第二名

第三名

第四名

第五名

第六名

奖励个人

单项奖

300

200

100

团体奖

200

100

50

    (二)省级竞赛奖励。凡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相关主管部门举办的省级文艺、体育、学术和科技等各类竞赛,获得名次的团体或个人学院将给予奖励,奖励标准见下表:

 

一等奖

二等奖

三等奖

 

第一名

第二名

第三名

第四名

第五名

第六名

奖励个人

单项奖

200

100

50

团体奖

100

50

30

    (三)校级或市级竞赛奖励。凡代表学院参加相关主管部门举办的校级或市级文艺、体育、学术和科技等各类竞赛,获得名次的团体或个人学院将给予奖励(参加学校田径运动会每得一分奖励十元,不再重复奖励),奖励标准见下表:

 

一等奖

 

第一名

第二名

奖励个人

单项奖

80

团体奖

40

   (四)院级竞赛奖励。凡参加学院举办的文艺、体育、学术和科技等各类竞赛,获得名次的团体或个人学院将给予奖励,奖励标准见下表:

 

一等奖

 

第一名

第二名

奖励个人

单项奖

40

团体奖

20

 

二、其他各类竞赛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;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;本办法自200851日起施行。

添加者:方小雄 审核者: 添加日期:2008-11-02 点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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